谨此提述卓越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之公告(“该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本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收购12间酒店物业(“该等酒店物业”,各为“酒店物业”),包括重庆市秀山县邮政宾馆(“标的物业”)。
终止收购标的物业
诚如该公告及该通函所披露,收购该等酒店物业须待(其中包括)在中国各有关政府机关办妥所有有关转让该等酒店物业业权所需办理之登记手续后,方告完成。倘上述登记手续基于与本集团无关之理由而未能于一年内完成,则本集团将有权获退还就有关该等酒店物业已支付之代价(连同利息)。
尽管标的物业实质上已移交,惟标的物业之业权转让登记并未成功完成。经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重庆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的客栈重庆”)与标的物业之卖方重庆市邮政公司(“卖方”)磋商后,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你的客栈重庆与卖方就终止收购标的物业订立协议(“终止协议”)。根据标的物业的原买卖协议之条款,收购标的物业之代价约为人民币6,500,000元(相等于约8,200,000港元)。根据终止协议之条款,你的客栈重庆须于签署终止协议后五个营业日内向卖方退还有关标的物业之法律文件。其后卖方须于退还标的物业之相关法律文件后五个营业日内向本集团悉数退还本集团就标的物业已付之部份代价约人民币5,900,000元(相等于约7,400,000港元)连同赔偿约人民币900,000元(相等于约1,100,000港元)。于收取上述付款后五个营业日内,本集团须将标的物业移交予卖方。于终止后,订约方概不对彼此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标的物业并未营运,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终止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于本公告内,仅供说明用途,以人民币计值之款额均按人民币1元兑1.26港元之概约兑换率换算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