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0条查询后作出本公布。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注意到每日经济新闻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刊登有关针对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刊发之售股章程(“售股章程”)所载本公司与物业买家订立之独家经营管理协议(“经营管理协议”)之若干指控的新闻报道(“报道”)如下:本集团若干项目相关商业管理服务费实际费率、开具税务发票是否合理与经营管理协议提早解约违约金金额的陈述有所误导,且经营管理协议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指控”)。
董事会谨此澄清,所有指控均不正确,且属误导。售股章程所载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协议相关业务的内容准确且已经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环球律师事务所审查,其深入尽职调查显示相关业务已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董事会谨此确认售股章程有关经营管理协议及本集团遵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陈述,亦确认并无任何可影响售股章程所载事项的重大变动。
董事会确认有关本公司上市事项与本集团的所有重大资料均已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于售股章程。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须审慎细阅及评估售股章程所载全部资料以及本公司其后发布的所有公布后方作出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