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就按代价人民币40,000,000元收购待售股份订立收购协议,代价将于收购协议完成时以现金清偿。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不足5%,故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因而无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
有关目标集团及项目位址之资料
于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由卖方全资拥有。目标公司持有一家于中国海南省海口市成立之项目公司之40%股权。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项目公司与海口综合保税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合同”)。按照土地合同,项目公司将收购一幅位于保税区之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所涉及之土地面积为80亩(即53,336平方米)(“项目位址”)。按照初步设计,项目位址将由项目公司用作发展及兴建一个集展览中心、保税仓库及厂房于一身之综合建筑,面积分别为25,000平方米、40,000平方米及10,000平方米,作出租用途(“综合建筑”)。综合建筑之主要业务重心为于保税区内进行珠宝及钻石等奢侈品贸易及仓储。于上述面积中,展览中心已出租16,200平方米,而保税仓库亦已出租10,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