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困难户有权优先认购存量公房
作者: 见习编辑 郑鹏     时间: 2013-06-16 16:19:52    来源: [ 观点网 ]

根据通知,单位出售存量公房时,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需同时征得出资人同意。

  观点网讯:近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存量公房出售问题予以明确,该通知将于6月18日实施。

  根据通知,单位出售存量公房时,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需同时征得出资人同意。其中,房屋所有权人为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还应征得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同意。

  通知还表示,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以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认购权。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具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出售的时点进行评估。

  《通知》还提出,购买存量公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一次性付清房款;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还可以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了解,广州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就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2002年,为盘活未房改出售的存量公房,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广州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

  到2009年6月30日,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存量公房移交问题的通知》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市属自收自支事业等单位出售存量公房工作仍未全部完成。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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