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13日,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6月7日下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4号《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传真件。
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广东证监局发现,2013年5月26日,万泽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万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政府在广州举行项目意向协议签署仪式。其未在举行项目意向协议签署仪式后及时披露相关事件情况,迟至5月30日才申请停牌,5月31日才发布《关于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举行项目意向协议书签署仪式的公告》。此外,万泽股份在相关公告中,错误地将项目意向协议签署仪式的时间披露为5月24日。
广东证监局认定,万泽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并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万泽股份予以警示。
万泽股份表示,公司已根据广东监管局[2013]14号《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万泽股份5月30日晚间公告宣布,公司全资子公司万泽地产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已于5月24日举行了相关事宜的意向协议签署仪式,双方拟投建万泽紫维新城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00亿元。
该项目总占地约3800亩,项目区东至后八里庄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后八里庄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