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或促使其指定之实体收购而本公司有条件同意促使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天地产出售销售股份,即目标公司之63.2%股本权益。建议出售事项之代价将由买方以抵销买方所持有面值为337,000,000港元(而其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平值约为259,9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之方式偿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建议出售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买方之唯一实益拥有人张先生为目标公司之董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於本公布日期,买方亦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3%权益,并持有面值为2,374,85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本公司将举行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买方及其联系人士须於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建议出售事项放弃投票。
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告成立,以就建议出售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iii)本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供考虑及酌情批准有关建议出售事项之决议案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警告:由於买卖协议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方告完成,刊发本公布不应於任何方面被视为买卖协议将告完成之表示。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