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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事业单位自用住房免纳房产税
作者: 见习编辑 张媛娜     时间: 2012-09-05 10:56:57    来源: [ 观点网 ]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观点网讯:9月4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用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而 9月1日消息显示,国税总局早前就房产税试点扩围问题明确表示,正在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不过目前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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