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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建社区商业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10%
作者: 见习编辑 陈业     时间: 2012-08-08 16:51:46    来源: [ 观点网 ]

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观点网讯:8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对解决制约流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给予了相关政策层面的支持。

  《意见》提及,要制定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其中,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同时,《意见》还提出,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而在增加流通业用地供应方面,《意见》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意见》还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此外,为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意见》还明确,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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