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1)条而作出。
本公司拟对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的有关签署人与CiticorpInternationalLimited(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之契约(经修订)(“契约”)作出若干建议修订(“建议修订”);以及建议豁免契约项下若干违规行为(“建议豁免”,连同“建议修订”统称“该等建议”)向其二零一六年到期200,000,000美元之13.5厘优先票据(国际证券编号(ISIN)XS0604625938,通用编号(CommonCode)060462593)(“二零一六年票据”)持有人(“持有人”)征求(有关征求,可能经修订或补充,“同意征求”)同意(“同意”),当中二零一六年票据已予以发行。同意征求将按同意征求声明(可能经修订或补充,“同意征求声明”)之条款进行及受其列明之条件所限。
背景
同意征求之背景概述如下:
无锡新都重组
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新都”)现为本公司之一间附属公司,其由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一名独立第三方)分别持有60%及40%权益。无锡新都于中国无锡从事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太湖新城(诚如二零一六年票据发售备忘录所披露),该项目现称盛高?金匮里(诚如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年报所披露)。
目前,无锡新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120,000,000元由上海东方注资,人民币80,000,000元由无锡太湖新城注资。此外,两名股东均向无锡新都提供按要求偿还且免息之股东贷款,其未偿还金额为结欠上海东方约人民币1,185,000,000元及结欠无锡太湖新城约人民币2,522,000,000元。因此,无锡太湖新城作出之注资总额(包括对注册资本之注资及提供股东贷款)超逾其于无锡新都之股权比例。为适当反映各股东对无锡新都之注资,建议无锡新都之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00,000元,方法为转换无锡太湖新城之股东贷款人民币184,000,000元以及上海东方之股东贷款人民币16,000,000元为权益,作为无锡新都分别向无锡太湖新城及上海东方发行额外股权之代价(“无锡新都重组”)。因此,无锡新都34%之股权将由上海东方持有,而66%之股权将由无锡太湖新城持有,而随无锡新都重组完成后,无锡新都将不再作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入账。
目前预期无锡新都重组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少于25%,无锡新都重组如得以落实,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倘及当无锡新都重组得以落实,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进一步刊发公告。
盛高置地:有关于二零一六年到期200,000,000美元之13.5厘优先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