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m)(ii)条而发表。
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武捷思先生(“武先生”)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以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务”)之非执行董事身份被起诉,内容有关武先生未有及时就其本身在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期间内多次进行之若干涉及中国水务股份交易作出权益披露及提交资料存档。武先生被罚款合共12,000港元,并因其未有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其披露责任而引致须发出八张传票而被裁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20,260港元之调查费。
武先生已向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其未有及时提交资料存档之原因全因其一时不察所致。根据上文所述,本公司认为有关的裁决不会影响武先生继续履行其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