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作出售于一间附属公司之权益
兹提述中国新城镇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配售协议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达585,000,000股配售股份。
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中国新城镇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根据中国新城镇一般授权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独立承配人以每股配售股份0.35港元之价格配售最多达585,000,000股中国新城镇新股份。每股配售股份0.35港元之配售价乃由中国新城镇与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后,经参考(其中包括)中国新城镇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之最近交易价后议定。假设所有配售股份获配售代理成功配售,来自配售事项之总所得款项将约为204,750,000港元。经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后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201,730,000港元,拟用作中国新城镇之一般营运资金。配售事项之详情及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载于该公告内。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由于中国新城镇订立配售协议及假设最多585,000,000股配售股份将根据配售事项发行,本公司于中国新城镇之权益将从约68.07%摊薄至约59.20%。于完成配售事项后,中国新城镇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