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6,424,4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1%,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持有的本公司58,5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2012司冻049号),冻结起始日为2012年6月19日,冻结终止日2014年6月18日。
经向广厦建设咨询,上述事项系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出具的(2012)浙民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