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19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房屋征收的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设备拆移补助费等做了相关规定,并统一了南京市的拆迁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据悉,该规定为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具体的补充规定。
规定明确,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同时,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具体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
此外,规定还称,征收住宅房屋的可以享受相关的保障政策,即征收住宅房屋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