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保证其资金需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为5家持股90%以下的子公司合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范围(即人民币20亿)内的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上述总额度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最高余额的合计数。在上述资助额度下,授权经营班子分笔实施,单笔提供财务资助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除信托公司持股外)将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财务资助或以其持有的被资助对象的股权提供质押等担保措施,信托公司未向被资助对象提供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款项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资金。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公司向上述5家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及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