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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地产就发展北京CBD核心区Z13地块成立合营公司
作者: 远洋地产     时间: 2011-07-10 14:52:58    来源: [ 观点网 ]

现拟于收到国土局发出之有关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由国寿投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北京万洋及北京万通透过订立正式合营协议成立权益比例为51%、19%、29%、1%的合营公司以持有及发展该土地。

  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万洋世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及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收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局”)发出的通知,确认彼等以合营方式成功投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1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幅土地(“该土地”)的总地盘面积约为7,840平方米,将作写字楼用途,投标价为人民币2,656,280,000元。

  现拟于收到国土局发出之有关通知後10个营业日内,由国寿投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北京万洋及北京万通透过订立正式合营协议(“合营协议”)成立权益比例为51%、19%、29%、1%的合营公司(“合营公司”)以持有及发展该土地。

  鉴于该土地位于北京商务中心区,本公司拟与合营夥伴将该土地发展为5A级办公大楼,而建议收购土地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进行收购事项”)与本公司发展策略符合一致。董事局认为,拟进行收购事项将提高本公司于北京的知名度,并可增加本公司的资产净值。此外,董事局认为,成立合营公司可使本公司与知名品牌合作。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国寿投资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则为中国人寿之控股公司。故就上市规则第14A章而言,国寿投资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合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旦落实,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倘签订合营协议,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下适用的披露及/或获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本公司董事所知及经作出合理查询後,(i)北京万通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主要从事物业发展之公司,及(ii)北京万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远洋地产就发展北京CBD核心区Z13地块成立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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