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蕴含的资产在出让市场上是可以变现的。土地资产的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土地市场管理涉及生产要素市场中价值最高的资产,也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本文就当前土地市场管理情况,谈谈如何规范土地市场管理,防止出现腐败现象。
一、近年土地市场中产生腐败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
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全面到位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导致腐败的重要源头。行政权力对土地市场经济活动适当的干预和控制是必要的,但是过度的行政干预,就会制约经济发展活力,甚至产生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在转轨时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以行政审批手段供应土地,难免会给手握权力的干部带来各种各样的诱惑和“机会”,也导致“人情地”、“关系地”等不正当现象发生,从而滋生腐败。从最近调查处理案件的情况看,土地违法的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几乎都直接或间接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系。据调查分析,全国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属政府和法人违法用地的面积占查处总面积的70%以上。而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往往冠以“发展经济”的帽子,即所谓的因公违法。这类违法一般违法用地面积大,有的甚至大量占用基本农田,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难到位、执行难到位由于政府财政来源过多依赖土地出让,一些基层政府正日益成为土地违法主体。如2006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了11起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基层政府违法用地行为。
(二)制度不健全,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土地管理制度未健全,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土地审批权力的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蚀的对象,一般表现为房地产商、土地受让方以好处费、回扣费等形式向办理土地出让的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且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贿双方形成了利益的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分析以往国土管理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其实质是制度不严、不健全,在经营性国土资产的配置上,腐败分子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攫取巨额价格差额。如:在“八五”期间,玉林市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形成的不严格依法依规的观念相当顽固,全市每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高达1000多万元,李乘龙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自此触犯党纪国法而受到严肃惩处。
(三)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工作滞后,造成土地交易有市无场,秩序混乱。
朱镕基同志曾指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这几方面,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也是发生恶性腐败案件较多的领域。”由于没有建立公平、公开、公平的有形土地市场,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市场的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上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等,不少人习惯以“内部条件”、“行政命令”等随意性大且缺乏透明度的方式管理市场,一些地方实行“零地价”、“无偿赠送”、低价出让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市场秩序混乱,滋生腐败现象。如:上个世纪90年代初发生在海南、北海等地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昙花一现的房地产繁荣,结出了以后多年内难以消化的结果,也使一些领导干部失足;而一些开发商得到土地以后,并没有开发建设,而是暗里进行炒作地皮以牟取暴利,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教训十分深刻。
(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一位专家曾说:“国有土地的出让,有时是最大的国家资产流失的黑洞,也是造成官场腐败分子的最大温床。”管理松驰,执法不严,是土地市场不规范的表现。同时某些工作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取向出现偏差,拒腐防变能力不强。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经济转轨时期的法律制度缺失与滞后,很多应该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很多应该得到制度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范,这也是土地市场领域腐败现象得以滋生的原因之一。借发展本地经济之口,暗地里却行商业贿赂之实,如:“八五”期间,在土地开发热的冲突下,征用土地、开发土地遍地开花,致使大量土地闲置,仅玉林城区就闲置土地467公顷,不少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土地出让时赤裸裸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已经没有多大迷惑性了。因此,在土地出让领域,如果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现在,更多的是那种表面合法,实际却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假“招拍挂土地”之名,行“协议低价出让”之实。如钟山县土地局局长利用手中权力,变相地将土地当作自己的“钱袋子”。
二、防治土地市场和腐败问题的措施
(一)强化国土部门廉政建设。
由于原土地部门建于计划经济时代,也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我们的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业务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痕迹。今后必须在理论上加强学习,尽快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角色和行政管理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建立合理、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责任为原则的现代行政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筑起反腐败的“防火墙”。同时,制订《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纪律,对与房地产商勾结炒地皮捞好处的,对搞权钱交易的,对失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对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惩处,不折不扣地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推行“阳光作业”。
如:博白县于2003年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了土地交易中心,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管理,今后凡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使用权转让,都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推行挂牌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市场“供求、价格、竞争”三要素功能,体现了交易双方自由自愿的原则。推行阳光作业,从而营造了规范安全、可靠健康的土地市场环境,交易中心与博白电视台、《玉林日报》社密切配合,设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专栏,定期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地价行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推行阳光作业,规范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集体会审制度。
在处理土地批租等重大行政事项中,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这是确保政府行政清明,保证市场规范的重要制度性措施,是预防土地市场领域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类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资产处置,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四)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如:博白县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博白县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博白县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窗口式办文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土地供应、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市场管理行为。同时,制定规范机关的《主要业务事项办事内部会审暂行规定》、《集体决策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权力制衡和廉政建设,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奠定基础。
(五)推行窗口式办文,促进政务公开。
从2001年起,博白县国土资源局投资40万元建好业务办事大历,实行窗口式办文,坚持“好事好办,实事办实”,把外来业务的受理与内部办理公开,坚持受理人员不办理、办理人员受理的原则,将行政审批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行政审批须知等重要事项向公众公开。有场地的单位能够设立政务公开栏,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建立勤政廉政,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作风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倡导规范管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从政风尚。
(六)收集、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相关数据。
博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从2005年1月安装运行以来,对2002年至2007年的国有土地出让供应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批次转用建设用地、土地供给情况、国企改制土地处置信息、土地收购信息、土地转让信息、土地出租信息、土地抵押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形势等有关数据进行系统的收集。
(七)加大反商业贿赂、惩防腐败力度。
如博白县国土资源局从2006年4月份开始扎扎实实地开展整治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重点对土地出让、矿业出让、土地和行业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把整治工作推进深入。随后加大了工作力度,建立长效机制,设置了34块效能监察公示牌,公布投诉电话,不但实行单位内部监督,还把社会监督和社会公开评议部门结合起来,增加办事的透明度,通过采取一等比例措施,杜绝了吃、拿、卡、要、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八)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土地市场监督力度。
切实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履行好法定的土地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分析研究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加以引导和调控。在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资源违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土地资产违法的监察。既要查处管理相对人的土地违法问题,也要查处行政管理主体的土地违法问题。探索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形成打击土地违法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规范和维护好土地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置于舆论监督之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披露典型违法案件,扶正压邪。要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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