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调整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9081元)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从7月1日开始征税。
从7月1日起,缴存基数计算标准将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据统计快报数字为3027元)。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15135元;缴存基数超过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9081元)将被征税。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5%~20%,具体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被征税。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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