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城市的快速发展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是城市现代化的必要内容,是建设美好城市特色的最低成本的捷径,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环节,也是衡量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愈显关键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看看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变化,从而研究城市规划应该任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在国际上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是逐渐发展的,回顾近年来国际文化遗产的变化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越来越丰富,与城乡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以日本为例,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是1950年颁布的,起初的规定是将有价值的文物古迹由中央政府指定为“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确定要保护古都的“历史环境风貌”,1975年修订《文物保护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增加了保护“传统建(构)筑物群”的内容。到1996年,改变保护方式,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规定除中央政府指定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提出保护的名单,报文部省批准,形成了对文物古迹的“登录制度”,将保护的对象、保护的责任人都扩大了。2004年再次扩大保护对象,增加了“文化景观”的保护,不只保护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关注了物质遗存之间的文化联系。
在法国,在191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建筑”周围500米半径的范围内采取保护措施,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将保护的对象从历史建筑扩大到了“历史地区”,到1983年,又提出“建筑、城市、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新概念,再次扩大保护范围,包括了城市中更多的有历史价值的地区和有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地区。1985年设立“历史艺术城市和地区”的称号,由地方政府提出,中央政府认可,调动了地方政府保护的积极性。
美国的情况和欧洲不太一样。美国自1872年有了第一个“国家公园”(NationalPark),现今的“国家公园”共390个,其中自然风景类型的有54处区,如大峡谷。“国家公园”也包括了许多文物古迹,如印第安人的遗址,著名的自由女神像也用“国家公园”的名义来保护。自1980年代,设立了新的保护模式,叫“国家遗产区”(NationalHeritageAreas),保护那些有历史意义的但仍有人居住的地区。现有“国家遗产区”27个,基本都在东部地区,由地方政府申报由,国会通过命名。它的特点是当地的居民参与保护运动,他们可以继续生产生活,保持并延续当地的文化传统。这里土地不像“国家公园”那样由联邦政府购买,而是保持权属不变,省了中央的资金,国家命名后有资金补助,地方政府承担保护管理的责任,他们积极发展旅游,增加地方收入,同时抵制不合理的开发,保障“国家遗产区”可持续发展。
这些年来,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组织中其保护理念和实施方法也有很大发展。自1963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公布了《威尼斯宪章》之后,保护的对象从文物古迹扩大到了历史地区,出现了《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认为,历史地区的价值在于“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关注的是地段的整体环境。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上,在1990年代增加了“文化景观”,它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力的共同结晶,反映区域的独特的文化内涵,特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本世纪初又提出“文化线路”的新概念。我国会同丝绸之路上的五个国家拟共同申报“丝绸之路”为世界遗产,用的就是“文化线路”的概念。
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成为世界遗产的项目。《保护非物质遗产文化公约》在2003年11月UNESCO第32届大会通过,到2006年已有30个国家签字缔约,开始生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关于真实性的争论是个很严重的课题,可能要长久讨论下去。2004年在日本奈良发表过关于统筹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和宣言》(YamatoDeclaration),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有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殊方法。自2001年第一次评选以来,已产生了三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有五项已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之中。在“文化线路”型的文化遗产中,保护的内容就要包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存二者相互烘托,相得益彰,全面地凸显出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
2005年10月在我国的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大会发表了“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的《西安宣言》。《宣言》认为文化遗产的环境的涵义有三点:第一,环境的自身物质实体和人们对这个环境的视觉印象;第二,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第三,遗产环境的文化背景及与该遗产相关的社会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在这里,保护文化遗产环境的概念有有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保护周围的物质环境,扩大到保护周边的自然环境,扩大到保护其文化背景及与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环境的这三种内涵其性质是不一样的,应采取有差别的保护方法。对于涵义一,要更加注意保护其历史的环境,保护环境的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涵义二,要保护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对此,要考虑历史的状况,考虑引入“历史性自然景观”的概念。对于涵义三,要求我们不能只是保护一个物质的躯壳,还要以人为本,重视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这提示我们要从文化联系的角度看残存遗产的价值,即使是碎片的拼接仍可管中窥豹体会其历史环境的文化风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方法上要强调真实性,更要强调信息的传承。保存民俗活动,还要关心传统活动的场所。
二、与国际上一样,我国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也有很大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上的巨大成就,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认识越来越高,中央关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筑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外围环境。最近,文物的概念有个重要的变化值得注意,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用“文化遗产”代替了过去常用的“文物古迹”,它涵盖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也包括了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来可能发展的新品类。这一方面反映对保护工作更加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这也是用了国际通用的概念,适应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断扩展。
近几年,我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出现了许多新的作法。或者是开辟了新的领域,或是在原来的范围中突出了某些重点。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中定名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重要的意义不仅在于从点到面扩大了保护范围,关键的意义是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
随着工作的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有些地方又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针对的是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严格的方式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能唤起人们的历史回忆,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所以提出一个新的保护概念,其保护要求较“历史文化街区”稍低,保护、整治的所占比例小些,改建、重建可以相对稍多一些,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这种实事求是的做法应该认为是可行的。还有一些近代代表性建筑,如花园住宅、工厂厂房、码头仓库等,或由于使用的需要,或由于价值不够,一时很难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将其定为“历史建筑”,采取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加以保护利用。现上海、天津等城市已制定了有关保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地方法规,其保护方式和主管部门都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这是对现在三个层次保护体系的补充和发展,值得关注和肯定。
2006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10类518项。在已有的文物保护的领域,特别关注了大遗址的保护。大遗址指的是古城址、古墓葬区等大面积的地区,它们不只面积特别大,而且有人居住,从事着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且这里大多与城乡建设关系密切。所以对它们要综合考虑保护与居住者生产、生活,协调多方面的利益的关系。
此外又关注了工业遗产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筑遗产的保护。由于这些文化遗产的年代不长,过去引不起人们的重视。但它们记载了我国从长期农业社会中的工业开端,也反映了我国建国初期急速变革的时代特征,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在无锡召开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专题会议,有的已列入了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5年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及《审批办法》,规范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要求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出保护规划,《办法》不单要求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养、展示、利用,也要求规划要协调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的关系,从高层次保障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三、城市规划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形势要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文物古迹很早就是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之一,但是正式的全面介入还是1982年以后的事。那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要求一年内做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成了规划工作者的一项必要的工作内容。大批规划师学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参与有关保护规划设计,成为文化遗产保护新的生力军。文化遗产保护对城市规划提出的专业要求,也丰富了城市规划的学科领域,促进了学科的发展。二十几年来应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局面,逐渐形成了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些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文化遗产,采取有差别的保护方法,并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这些已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加以规定,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方法,这是二十年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重要成果。
文化遗产保护概念的新兴和扩大也使传统文物保护方法的不能适应,需要传统方法的改进和更多学科的参与,这也就呼唤城市规划设计的更深、更广的涉入。如前文所述的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在这些形态文化遗产中,等涉及城乡更大范围的地区和更多的行业,涉及了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保护。它们的价值和特点决定了要更加关注保护它们的环境,保护看似零散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这些是以城市规划作为保护控制手段最为恰当的,是城市规划学科的特长。
我国已决定已将“丝绸之路”以“文化线路”的名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丝绸之路作为文化,它涵盖的内容极为广泛:有起迄点及沿途重要城市的遗产保护,有沿途防卫设施烽燧的保护、交通设施驿站客舍的保护、有反映文化传播的宗教建筑石窟寺的保护、反映丝绸文化的历史文学作品的意境环境的保护、有历史性的自然景观的保护,还有对文书器物等馆藏文物的保护。新的保护措施不是孤立地保存每一项遗存,而应重在它们之间关系,把它他们放在文化体系、历史链条中去认识它的价值,找到相应保护的措施,提出保护、利用、展示的方案。这种类型的保护规划对城市规划来说显然是一种吸引人的挑战,可以调动区域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层次的规划技巧和特长,创造一条新的规划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可以对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发挥特殊的效能。文化遗产的科学展示永续利用,是遗产保护的重要课题。国外规划师、建筑师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数很多,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在展示利用方面有不少成功的例子,既很好地保存了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又形象地展示出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同时还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时间不长,但最近的一些新的遗产保护类型,如工业遗产的保护、厂房大空间的利用,都给规划设计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展示利用的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保存文化遗产的真实历史信息,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重要意义在于把那些我们尚不认识、不理解的信息完整地留给后人,让他们去发掘和收获,这才是保存历史信息的最大价值。现在普遍存在地问题是,一些规划师建筑师执意要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忽视历史信息的保存,不研究遗产及其环境的历史状况,不去研究所它们携带的历史信息,从而也不认识其信息价值,设计中美化了环境丢掉了历史,甚至曲解了历史。
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保护也要有新的思路,在《西安宣言》提出了文化遗产的环境的新概念,要研究与之适应的保护方法,城市规划在此可以发挥关键性作用。其实,中国传统城市设计中已有许多这种环境的相关经验。如城市选址讲究形胜,房屋建筑讲究“风水”,这些是传统的规划手法,但它们却是出于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与相得益彰,这些与这个新的文化遗产环境概念是相合的。
现在,许多大遗产的保护规划也已经开始,这里有许多人在生产生活,它的规划原则之一就是不能保护成为居民脱贫的障碍。这必然要涉及到地区经济分析、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等,这些恰是城市规划所应解决的问题,城市规划方法将对文化遗产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了首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这对为数不少散落幸存的历史村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出了村镇范围的保护规划的任务。按《文物保护法》的概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属于同一层次,应按着这个层次的保护原则和方法去作。但从现有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规划情况看,只按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则方法来要求有时还嫌不够。古村镇虽小,仍存在着和城市类似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如皖南古村的水系,从水口园林到水塘、溪流,有许多文化涵义可以研究认识;浙江诸葛村的布局也有许多“玄机”待我们去发掘。此外,古村镇的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需认真加以研究和保护,这些都使它的规划更类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而不只是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
这里有个概念需要澄清,有些省市将一些古村镇定成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江苏省的周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中也有一些古村镇,但请注意,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式名称是“某某村古建筑群”,而不是称“某某村”,如“流坑村古建筑群”,它的意思十分明确,即“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的村(镇)中的某几栋建筑,并非指该村的全部。村(镇)的其他部分也要受到保护控制,所用的是“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措施。而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控制的是古村的全部,其中包括属于文物的建筑,也包括不属于文物的建筑,还包括村中道路、水塘、场院、水井及古树等环境物件,这些就要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办法保护它的整体环境风貌。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城市规划的规划原则之一,在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及各个环节都应予以贯彻和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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