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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地产须予披露交易
时间: 2014-06-30 09:58:32    来源: [ 建业地产 ]

本集团同意提供担保及就焦作土地之抵押,作为建业天明偿还建信信托授出最高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相等于约1,000,000,000港元)贷款责任之抵押品。

  绪言

  董事会宣布,于2014年6月27日,本集团(透过本公司两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建信信托订立担保协议及抵押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提供担保及就焦作土地之抵押,作为建业天明偿还建信信托授出最高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相等于约1,000,000,000港元)贷款责任之抵押品。贷款应分期向建业天明提供。首期贷款应为人民币400,000,000元(相等于约500,000,000港元),而其后各期贷款之金额应由建信信托按实际情况厘定。

  担保协议

  日期︰2014年6月27日

  订约方:(1)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业中国(作为担保的担保人);及(2)建信信托(作为贷款的放贷人)

  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尽悉及确信,建信信托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年限:担保自担保协议日期起生效,并于贷款协议项下贷款还款期到期日后满两年当日届满。

  代价:建业中国不会就提供担保收取任何费用或佣金。

  担保范围:担保须涵盖贷款本金额及任何利息、罚款、赔偿金及实现建信信托权利所招致的其他相关开支。

  抵押协议

  作为建业天明于贷款协议项下还款责任之额外抵押品,于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业焦作(作为抵押人)以建信信托(作为承押人)为受益人订立抵押协议,据此,建业焦作同意以建信信托为受益人抵押焦作土地。抵押协议项下的抵押品须涵盖贷款本金额及任何利息、罚款、赔偿金及实现建信信托权利所招致的其他相关开支。根据抵押协议,各订约方协议,该抵押于建业天明履行其于贷款协议项下所有还款责任后可解除。

  有关本集团、建业天明及建信信托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河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建业中国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河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和房地产投资。

  建业焦作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河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和房地产投资。

  建业天明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本集团及百瑞信托分别持有60%及40%权益,入账列作本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原因是根据建业天明董事会决策程序显示,本集团及百瑞信托均并无对建业天明的经济活动具有单方面控制权。

  建信信托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权益持有人,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牌照。建信信托主要开展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信托服务,投资基金业务,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居间、谘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自有资金贷款、投资及提供担保等业务。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悉、深知及确信,建信信托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订立担保协议及抵押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建业天明为郑州土地的合法实益拥有人,郑州土地现时在建中,将发展成名为建业天筑(「天筑项目」)的高级住宅项目。预期天筑项目落成时将为本集团带来重大利润。

  由于建业天明就开发天筑项目自建信信托取得额外的贷款,董事认为,本集团提供担保及就焦作土地之抵押将促进天筑项目融资,从而对本公司营造裨益。董事于妥为考虑后认为,订立担保协议及抵押协议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董事认为,担保协议及抵押协议的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建业地产须予披露交易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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