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刊发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买方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该物业之非常重大交易,亦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刊发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方与卖方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就延期贷款承担期限而订立买卖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份补充协议”)。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买卖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
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以及诚如该公布所披露,买方会自买卖协议日期起享有为期45日之尽职调查期间(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计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美国时间)为止),以便对该物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委任多名专业人士对与该物业有关之财务、法律及环境方面以及物业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于本公布日期,该物业之尽职调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美国时间,即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买卖协议”,连同第一份买卖补充协议统称为“补充买卖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将尽职调查期间延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时正(美国时间)。
除补充买卖协议所修订者以外,买卖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收购美国物业之通函
兹亦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刊发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推迟寄发一份通函(“通函”),其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ii)有关该物业之财务资料;(ii)有关本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及(iv)有关该物业之独立物业估值报告,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诚如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刊发之公布所载述,本公司拟将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将载入通函之资料,有关资料包括(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ii)有关本集团之财务资料,故通函之寄发日期推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