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一笔由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江西亚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亚洲城”)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人民币1.7亿元贷款额度。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藉此提供最新资料,本集团已提早全数偿还该笔贷款,故此该笔贷款涉及的贷款协议已终止。
董事会亦藉此宣布本集团及其合营企业江西港洪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港洪”)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获得人民币3.75亿元(折合约港币4.751亿元)贷款额度如下:
1.江西亚洲城获得人民币2.8亿元(折合约港币3.547亿元)贷款额度(“贷款额度A”)以用于南昌红谷凯旋汉港凯旋中心的内部装修。贷款额度A以汉港凯旋中心的商业单位作抵押,账面值约人民币2.19亿元(折合约港币2.774亿元)。
2.江西港洪获得人民币95.0百万元(折合约港币1.204亿元)贷款额度(“贷款额度B”)以用于发展宜春御湖城二期。贷款额度B由江西亚洲城以人民币1.0亿元(折合约港币1.267亿元)存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的定期存款作抵押。
基于本集团与其合营方较早期间就宜春御湖城二期订定的指定经营协议的条款,本集团决定其对宜春御湖城二期具有控制权。故此,本集团于其综合财务报表确认宜春御湖城二期的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厦门国际信托及厦门银行为独立第三方,与本集团概无关连,亦非本集团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股东在该等贷款融资中概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
董事相信,该等贷款融资的条款乃按公平基准及正常商业条款作出,并且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作出,属公平合理和符合股东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