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借款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2013年12月9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即本公司)与借款人(一间由罗先生及其配偶赵女士全资拥有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垫付一笔人民币360,000,000.00元之借款(即借款)。借款人将把借款全数用作一般营运资金。贷款人将透过其附属公司重庆宝旭,委托一间中国境内之持牌银行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惯例,以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方式向借款人垫付借款。有关中国银行将收取手续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一般事项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垫付借款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垫付借款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此外,鉴于在本公告日期,罗先生及其配偶赵女士分别拥有借款人约77.78%及22.22%股本权益,且罗先生为执行董事、主席兼控股股东,故借款人为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所指之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2)(a)(i)条,垫付借款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获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罗先生及其联系人(实益拥有合共720,833,018股股份,相等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6.58%)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垫付借款而提呈之决议案投票。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垫付借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垫付意见,而东英已获委聘出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预期将于2014年1月2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垫付借款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iii)东英就垫付借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由于借款完成须待借款合同项下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达致,故垫付借款可能但未必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