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予收购的资产
根据意向书,本公司或其联属公司将拟收购而独立第三方将拟出售或促使出售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关债务利益。项目公司在中国持有若干房地产项目,以开发住宅及商业物业。
尽职调查
根据意向书,本公司将对项目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彼等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代价
拟收购事项的代价将由订约方于进行尽职调查后厘定,并将参考项目公司的资产净值及将予分配的债务金额。本公司将以发行代价股份或代价股份及现金的组合或其他付款方式支付代价,惟须待订约方进一步商讨后,方可作实。
法律效力
除有关保密规定及其他附带规定外,意向书并不对订约方构成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除订约方另行协定外,倘订约方未能于意向书日期60日内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则意向书将予以终止。
拟收购事项的理由
本集团是首屈一指的中国物业开发商及物业相关服务供应商。董事会相信,拟收购事项将就中国房地产开发方面提供良好的商业机会,而且拟收购事项将让本公司进一步提升其于中国物业市场的地位。
倘拟收购事项落实,其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认为,订立意向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由于拟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其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就拟收购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