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13年10月21日,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金茂长沙与其股东金茂开发及中建长沙订立框架协议,据此,金茂长沙同意按照金茂开发及中建长沙所持金茂长沙的股权比例并根据相同的条款与条件向金茂开发(或其指定的本公司的非关连附属公司)及中建长沙(或其指定的其任一股东)提供委托贷款。
金茂开发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金茂长沙由金茂开发及中建长沙分别持有80%及20%的权益,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建长沙因其为金茂长沙的主要股东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金茂长沙根据框架协议向中建长沙(或其指定的其任一股东)提供委托贷款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因而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金茂长沙向中建长沙(包括其指定的其任一股东)所提供贷款的每日最高结存余额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将高于1%但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