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由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宜华房产公司)向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下称农信社)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该贷款用于宜华房产公司所开发的外砂一期项目填沙工程投入,以宜华房产公司持有的汕头市外砂新津河南岸,汕汾高速公路东侧地号为2的居住及配套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为19153.11平方米的土地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宜华房产公司向农信社的上述借款期限延长一年,担保期限相应顺延,用于外砂项目的开发投入,双方之前签署的贷款合同其他内容不变。此次宜华房产公司向农信社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并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已经2013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子公司宜华房产公司延长贷款期限及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前,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