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公告,据此,本公司公布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拥有80%权益之附属公司广东海联与独立第三方广东粤财信托已订立交易文件,据此:
(1)广东海联有条件同意根据收益权转让协议转让收益权予广东粤财信托,代价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相当于1,866,900,000港元),为期36个月;
(2)广东海联同意根据收益权回购协议向广东粤财信托回购收益权,代价包括基本购买价(相等于广东粤财信托向广东海联支付之代价金额)加按溢价;及
(3)广东海联根据物业按揭已就(i)海联项目所在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及(ii)海联项目在建工程以广东粤财信托为受益人设立一份按揭,作为抵押品之一以担保其履行于收益权回购协议下之责任。
本通函寄发予股东作参考之用,当中载有有关(其中包括)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有关交易之其他披露资料。
交易—出售及回购海联项目之项目收益权
收益权转让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转让人:广东海联
承让人:广东粤财信托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广东粤财信托及其最终受益人为独立第三方,而广东粤财信托为一间于中国成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于中国从事信托业务之信托公司。
标的事项及代价
待若干条件达成后(更多详情载于下文“收益转让权协议—先决条件”分段),广东海联应以代价人民币1,500,000,000元(相当于1,866,900,000港元)向广东粤财信托于转让期间(即支付首期代价起36个月之期间)转让收益权。代价应以现金支付予广东海联指定之银行帐户及可按广东粤财信托酌情分期支付(首期不少于人民币1,200,000,000元(相当于1,493,520,000港元))。于支付首期代价予广东海联当日,收益权应转让予广东粤财信托。
代价仅用作为海联项目建设成本之资金及偿还联属公司之贷款,惟还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00,000元(相当于746,760,000港元)。
转让收益权之代价经各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并参考海联项目之潜在市值及海联项目出售单位可收取之潜在销售收益款项达成。
收益权指收取未来收益及所得款项(扣除发展、建造及出售海联项目单位产生之所有相关成本及税项开支)之权利,海联项目为位于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一幅土地之在建商业发展项目。
由于海联项目仍在进行工程,因此并无于过去两个财政年度为本集团带来任何收益或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