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财政部下发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包括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可以开展自行发债试点。而2012年全国仅有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4省市可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该办法要求,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另外,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其成员应当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此外,试点省(市)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投标限定和中标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