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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光控股须予披露交易:收购收益权
作者: 珠光控股     时间: 2013-06-26 12:14:31    来源: [ 观点网 ]

董事会欣然公布,于2013年6月25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买方及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及买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有条件同意购买收益权,代价为人民币350,000,000元(相当于439,600,000港元)。该项目为位于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H3-3地段一幅地块之开发项目,将被开发为两栋多层楼宇。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公布,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买方及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及买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有条件同意购买收益权,代价为人民币350,000,000元(相当于439,6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不足25%,故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需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

  目标集团及该项目之资料

  卖方为一间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在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卖方并无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目前正收购广东喜龙之100%股权。于该收购完成后,卖方之主要资产将为于广东喜龙之全部股权。卖方自其注册成立以来并无产生任何收入。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其未经审核总资产及资产净值分别为约人民币406,529,000元及人民币239,000元。

  广东喜龙为一间于二零零九年在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000元,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广东喜龙于中国拥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于买卖协议日期并无进行任何业务活动。广东喜龙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并无产生任何收入。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其未经审核总资产及资产净值分别为约人民币139,271,000元及人民币118,586,000元。

  根据广东喜龙与一名独立第三方(“业务伙伴”,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第三方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广东喜龙目前正与业务伙伴共同开发该项目。

  该项目为位于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H3-3地段一幅地块之开发项目,将被开发为两栋多层楼宇,总楼面面积约为74,000平方米(地上及地下之面积分别约54,400平方米及约20,000平方米)。根据合作开发协议,(i)业务伙伴负责提供该项目之土地,而广东喜龙则负责为开发该项目提供资金及(ii)广东喜龙及业务伙伴各自均有权获得该项目50%之已开发总楼面面积。经扣除非销售面积后(例如公用地方),预期广东喜龙于该项目下有权获得之可供销售总楼面面积为33,100平方米(办公单位约24,500平方米、商业单位约1,200平方米及泊车位约7,400平方米)。

  该项目之实际应收销售所得款项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该等物业之销量、其当时之售价及与销售有关之所有其他应付税项及徵税。该项目仍在兴建中,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落成,而该项目下之物业预期将于二零一三年第四季度展开预售。在并无不可预见之情况下,该项目之估计总开发成本约为人民币621,850,000元,预期将透过该项目之预售物业所收取之所得款项及广东喜龙取得之贷款提供资金。

  由于该项目仍在兴建中,故于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均并无产生任何收益或溢利。

  珠光控股须予披露交易:收购收益权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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