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融资协议与向本公司提供300,000,000港元(或其等值美元)之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有关。本公司须于首次提取日期(该日期即该融资可提取期间内作出或建议作出贷款之银行办公日)起计满三十六个月当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
根据融资协议,倘(i)任何人士(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深业”)除外)或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或同意收购本公司之控制权;或(ii)深业不再实益拥有本公司至少35%已发行股本,或不再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控制本公司之管理;或(iii)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人民政府不再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深业至少51%权益,则将为一项违约事件。于本公布日期,深业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60%。倘发生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能终止其作出提供该融资之承诺,而融资协议项下之所有尚未偿还贷款及所有利息以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可能成为即时到期并应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