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
就本集团拟在现有证券投资业务基础上拓展其业务至物业投资及开发而言,本公司(作为借方)与杨先生(作为贷方)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订立贷款协议,据此,杨先生同意向本公司提供贷款。
鉴于杨先生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其于254,055,888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75%)中拥有权益,故根据上市规则,杨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关连交易。然而,由于贷款乃由杨先生以本公司之利益而提供,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贷款并无以本公司资产作抵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5(4)条,贷款协议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