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组成之董事会(“董事会”)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作出以下披露。
根据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之信贷协议(“信贷协议”),本公司将获提供金额分别为320,000,000美元及1,950,000,000港元之多种货币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贷款的期限为订立信贷协议日期起计48个月。信贷协议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若干本公司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三井住友银行、大丰银行有限公司及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作为委任协调安排行及贷款人订立。
信贷协议规定,倘(a)许荣茂先生(连同其家族)不再:(i)为本公司之单一大股东;(ii)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实际权益至少51%;或(iii)有权指示本公司之管理层,不论透过拥有具投票权之股本、合约或其他方式;或(b)许荣茂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而许世坛先生没有于10个工作天内出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贷款融资之承诺可予取消,而贷款融资之所有未偿还款项或会即时到期并须偿还。
于本公布日期,许荣茂先生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3.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