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行政强拆 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作者: 见习编辑 李欣鞠     时间: 2011-07-03 23:41:06    来源: [ 观点网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重申禁止行政强拆,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观点网讯:在国版“新拆迁条例”实施半年后,北京市政府7月1日发布了已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重申禁止行政强拆,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意见》明确,北京市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区县房管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需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强调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还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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