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重组等原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经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原保荐协议。
观点网讯: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于2008年7月25日收到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由于“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发函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称因公司重组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保荐机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经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原保荐协议。而且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重新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通知》还指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667号《执行令》,要求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该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0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为:依据该仲裁裁决,原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是申请执行人卓见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申请执行人卓见投资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即行解除,合同已丧失执行基础。据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正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维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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