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金融发展态势,而我国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与监管制度。这不利于我国与WTO其他成员国进一步开展金融合作,并且使我国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因此,推进我国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制度的改革,不仅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也是金融体制创新的内在要求。
为此,我们建议:
1.鼓励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创新。鉴于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和监管程度有限,应在维持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鼓励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创新,允许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业务和资金上进行尝试性的相互渗透和交叉。选择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在组织架构上更为成熟,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管理较为规范,符合目前监管制度安排,更易于金融监管。
2.加快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制度的立法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制约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最大障碍。建议从法律上对实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机构设立、法律地位、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监管主体、退出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有序发展。
3.构建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制度的体系。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中央银行牵头,统一制定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规划,制定监管标准,统一集中收集金融综合经营信息,监测和评估金融业的风险。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仍继续独立存在,分别对各自监管领域实施分业监管,待时机成熟时逐步向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推进。
4.完善金融综合经营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建立健全实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管理层实施严格的资格审查;二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严格的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以隔离子公司之间在业务和资金上的相互联系;三是建立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各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大量发生。
5.为实施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制度营造好外部环境。一是渐进开放统一的金融市场,消除金融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壁垒;二是逐步放开金融产品价格,适度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三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各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起点,打破行业垄断,防止恶性竞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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