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证监会将在打击股市非法活动方面,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及公安局的合作。并指出,近期证券市场十分活跃,内幕交易案件增多,市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无独有偶的是,最近证券市场上表现最引人注目的是*ST金泰连续42个涨停,造出了中国证券史上史无前例的一幕,当增发后持有56亿股的黄俊钦个人账面财富至达1417亿时,*ST金泰于8月31日从涨停到跌停的短短三分钟,其大股东黄俊钦资产缩水142亿元。就在证券市场上关于*ST金泰的种种争议时,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办法》中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有关人士表示“新的5类操纵行为,则是对市场上逐渐出现的新的操纵手段的极富针对性的规定。”矛头直指风头正健的*ST金泰。山东证监局一位人士表示,该局正在认真关注该股票,与此同时,一位名叫刘芳的*ST金泰流通股大股东进入了公众视野。
*ST金泰川剧变脸
*ST金泰此前在证券市场上并不为人熟知,今年7月9日,一则公告把*ST金泰推到了台前,当日,*ST金泰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公告称将以3.18元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80亿股A股。其中,控股股东新恒基集团及关联公司以旗下价值221亿元(未经审计)的地产项目资产认购70亿股;另外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10亿股将被现金认购,预期募集资金25.65亿元。消息一出,*ST金泰股价飙升一发不可收拾,算上复牌前的4个涨停板,已连拉了29个涨停板,股价从3.16元一路飙升到13.42元,区间累计涨幅高达324.68%。
7月21日,*ST金泰同时发布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六届一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进行大规模调整,除董事长黄俊钦之外,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无一留任。张新文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徐顺付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据公告称,黄俊钦再次当选为公司董事长,黄俊钦、林鹏、张新文、郭大鸿、朱文晖、陈建、廖理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耿梅为监事会监事长。经过此次调整,公司董事会人员组成已经全部换成新恒基的班底,其中董事长黄俊钦同时也是新恒基集团的总裁。
8月29号,*ST金泰的股价在经过连续41日涨停后,报收在24.10元,如果以新恒基集团未来用房地产资产认购*ST金泰增发的70亿股计算,即将注资*ST金泰的新恒基集团持有该股的市值就可达1680亿元,而黄俊钦持有新恒基集团80%股份,市值达1344亿元(约合176亿美元),这一身家不仅让黄俊钦,跻身亚洲富豪三甲。搭上黄俊钦“财富列车”的还有两个自然人--刘芳和叶晶。在今年的一季报中,刘芳由于持有312.24万股股票成为*ST金泰第一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叶晶以76.16万股位列第八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而在此前的2006年年报中,此两人并无身影。
刘芳和叶晶不单是*ST金泰的第一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有媒体统计,刘芳和叶晶还同时出现在其他的上市公司,比如桐君阁、汕电力A等。根据川化股份刚刚披露的半年报显示,刘芳持有该公司52.68万股,为该公司新进股东;刘芳还曾以57.39万股的持股数位列云内动力的第十大股东;凯迪电力2007年半年报显示,刘芳再次以74.11万股的股份位列凯迪电力的第四大流通股股东;桐君阁的半年报则显示,刘芳以持有361.41万股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而其第一大股东为太极实业集团;同时汕电力A2007年半年报披露,刘芳持有该公司60.43万股,位列第七大流通股东,其第十大流通股东为叶晶。桐君阁董秘程耕表示,公司也不清楚此人的具体情况。“我是从最近两个月中国结算公司抄送给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发现刘芳已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近很多投资者也都打来电话找这个人。”而在某证券网站论坛里,刘芳被人称为“涨停大队长”,“*ST金泰为什么会不停地涨?涨个不停?因为有涨停大队长刘芳!”叶晶则没有任何资料。叶晶除了与刘芳同时出现在*ST金泰、桐君阁、汕电力A等三家公司十大股东的榜单上,同时还持有万向钱潮的股权。在今年一季报中,叶晶持有万向钱潮230.1万股的股权,仅比万向钱潮实际控制人鲁冠球以个人名义持有的237.66万股少7万股,为该公司第九大股东。
截至到9月6日,*ST金泰实际控制人黄俊钦所持股份市值已经增发至390亿。
解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
连续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办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约定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据悉,《办法》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自买自卖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对此,《办法》细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由于证券市场变幻莫测,操纵者手段也是千变万化,很难通过立法全部归纳总结,所以《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这一概况性规定。事实上,此前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散布虚假消息,通过恶意渲染蛊惑来影响股价而获利,正是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种。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当然要归入: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抢先交易操纵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支股票的评级,开始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之前,抢先一步、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易”操纵的禁区。事实上,除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也可以构成“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行为人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虚假申报操纵
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这就是: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特定价格操纵
到底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特定价格操纵?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交易发生在收市阶段;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证券收市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收市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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