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刊发之公布(统称「该等公布」),内容有关该等备忘录。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等公布所界定词汇用于本公布时具相同涵义。
根据经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之相关展期函修订之该等备忘录之条款,本公司与其他签约方(「各方」)将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日」)或之前分别订立正式协议。于本公布日期,各方并无订立任何正式协议,亦无达成协议将到期日延期。因此,该等备忘录已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失效。
董事会认为,该等备忘录失效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营运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承董事会命
文化地标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