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瑞安建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收购守则」)规则3.7及3.8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30日及2014年5月30日就(其中包括) 一名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可能向Shui On Company Limited (「SOC」) 收购其实益拥有的大部份本公司股份 (「股份」) 并可能全面收购该等非由该名独立第三方拥有或同意收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 (「潜在收购」) 所刊发的公布 (「该等公布」)。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更新潜在收购的进展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SOC的通知,相关人士对本公司的尽职审查已大致完成,而潜在收购的价格及结构仍在磋商中。SOC确认,于本公布刊发日期,尚未落实任何详细条款,双方亦无订立任何正式或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于需要时并按月就潜在收购的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布,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就收购的确实意图或决定不进行潜在收购作出公布为止。
注销购股权及更新本公司有关证券的数目
于2014年6月30日,按旧计划授出赋予其持有人权利以认购合共37,050,000股股份的购股权(「企业批授」)经已获本公司注销。企业批授乃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公司若干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若干主要管理人员作出,而其归属须视乎本集团于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达成若干预定企业表现目标的情况而定。由于本集团未能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内达成该等预定企业表现目标,董事会根据旧计划行使其权利,于2014年6月30日注销企业批授。
在上述企业批授注销后,于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包括(i)484,410,164股已发行股份;及(ii)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尚未行使购股权,该等购股权在全面归属时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认购合共31,036,000股股份。
谨此提醒本公司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当中包括于本公司有关证券持有5%或以上权益的人士),彼等进行本公司有关证券的交易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作出披露。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士,均负有一般责任在彼等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士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该等客户愿意履行该等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0,000港元,该规定将不适用。
该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士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对潜在收购的实现并无保证,且潜在收购未必一定实行,且潜在收购未必一定实行,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瑞安建业有限公司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蔡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