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王德文先生(「王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行政总裁」),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与此同时,现任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王再兴先生将于当日退任行政总裁一职,但将留任执行董事及主席。
于作出前述变动后,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将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第A.2.1条条文的规定予以区分。王先生,现年35岁,于大型商贸物流中心开发及运营拥有约5年经验。自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王先生为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为股票代码为1668的联交所上市公司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总裁,主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王先生为景德镇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王先生亦于2006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担任深圳市豪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此之前,王先生于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间担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并于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员。王先生为王再兴先生之子,黄德宏先生(本公司董事)之表弟,王剑先生(截至本公告日期,通过其全资拥有的顶升有限公司持有代表本公司已发行注册资本约7.44%的本公司股份(「股份」))之兄弟,以及王健利先生、王全光先生、王德盛先生、王德开先生及王双德先生(皆属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如下文所定义))之亲属。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界定,截止本公告日期,王先生透过至毅控股有限公司(「至毅」)持有2,070,000,000股股份,代表本公司已发行注册资本的51.37%。至毅由王先生及王再兴先生、王健利先生、王全光先生、王德盛先生、王德开先生、黄德宏先生及王双德先生(「最终控股股东」)共同全资拥有。如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刊发的招股章程所披露,由于最终控股股东于2013年3月22日签署的一项一致行动声明,最终控股股东被视为通过至毅于2,070,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王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王先生有权收取基本薪金每年人民币3,000,000元、奖金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依据本公司薪酬政策不时厘定的其他激励。
于本公告日期,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王先生(a)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b)现时及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及(c)现并无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王先生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
王再兴先生已确认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并无与其退任为行政总裁之有关其他事项须敦请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东注意。
董事会欢迎王先生加盟本公司,并对王再兴先生于出任行政总裁期间对本公司的无价贡献致以由衷谢意。
承董事会命
毅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王再兴
香港,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