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就本次再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意见》中有关规定落实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设前提:
1、考虑本次再融资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14年9月底实施完毕。
2、鉴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已经进行了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9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2.2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公司2014年度因项目开发需要竞买土地,预计总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利润分配具体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13年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的经营计划,公司2014年度计划预计总开工面积150万平米,力争30万平米实现销售结转,实现目标销售收入28.55~32.27亿元,实现净利润4.53~5.81亿元。
4、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和“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等事项进行了调整,本次发行的融资总额为不超过30亿元,股份发行数量为不超过959,529,486股,发行底价为3.13元/股。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中弘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