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28号),全文如下:
“你公司于4月15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其中,违规担保累计发生额为7亿元,其中5.45亿元为对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1.55亿元为对公司合并范围外第三方的担保;对公司合并范围外第三方的担保余额0.55亿元。你公司在对我部《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24号)的回复中亦明确表示,上述违规担保“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9.11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请公司作出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相关子公司尽快作出整改,要在公司2013年度报告披露日后一个月内解除违规担保,并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以本次违规担保整改为契机,已深入开展全系统“担保业务大排查”活动,对系统内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今后,公司将加强治理及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追责机制,密切关注各公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杜绝此类事项再度发生。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