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的公告。
信贷协议
于2014年4月14日,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作为原贷款方及委任牵头安排行(两者皆如信贷协议所定义),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作为信贷代理人(“信贷代理人”)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代理人(“质押代理人”)订立信贷协议。据此,本公司获授予金额为475,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信贷(“该贷款”),为期8个月。
根据信贷协议,倘出现下列情况,便将产生违约事件(如信贷协议所定义):(i)陈卓林先生、陈卓贤先生、陆倩芳女士、陈卓雄先生、陈卓喜先生及陈卓南先生(统称“控股股东”)不再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本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本;或/及(ii)控股股东不再或停止享有行使对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倘发生违约事件并仍持续当中,如主要贷款方(定义见信贷协议)有所指示,信贷代理人可向本公司发出通知(a)取消总承诺(如信贷协议所定义);(b)宣布全部或部份该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根据财务文件(定义见信贷协议)项下所有应计及倘欠的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c)信贷代理人按主要贷款方指示,宣布全部或部份该贷款须予偿还;及/或(d)可以行使或指示质押代理人行使其于财务文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酌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