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于2014年4月14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汉鼎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汉鼎投资”)与上海东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胜”)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当中载列(1)汉鼎投资建议收购上海东胜所拥有之上海中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胜达”)35%股本权益(“销售权益”)一事(“建议收购”);及(2)建议合作于上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其他地方发展金融及投资业务一事(“建议合作”)之重大主要条款,其他条款及条件仍有待协商。
作为根据谅解备忘录向汉鼎投资提供独家磋商权以及上海东胜承诺将于汉鼎投资进行有关上海中胜达之尽职审查过程中提供协助之代价,汉鼎投资将于签署谅解备忘录当日后10个营业日内,向上海东胜(或其代名人)支付1,500万港元作为建议收购之诚意金(“诚意金”)。于就建议收购签署正式买卖协议(“正式买卖协议”)时,诚意金将视作汉鼎投资就建议收购所支付之部分代价。倘(i)汉鼎投资与上海东胜(或彼等各自之代名人)未能于签署谅解备忘录当日后六个月内(或各订约方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订立正式买卖协议;或(ii)谅解备忘录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生效,则须于汉鼎投资向上海东胜发出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向汉鼎投资退回诚意金,否则上海东胜除退还诚意金之本金外,另须就有关诚意金向汉鼎投资支付按年利率10%计算之利息(按日计算),有关利息将由未有退还诚意金之日起计算至全数退回诚意金当日止(首尾两日计算在内)。
建议收购之代价
建议收购之代价将参考由汉鼎投资委聘之核数师作出之审计结果,或各订约方相互协定之其他基准厘定。有关代价须以现金或各订约方相互协定之其他方式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