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发出。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融资函(“融资函”),获得本金最高达港币1.5亿元之一年期有期贷款融资(“该融资”)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需求。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辉煌商务有限公司(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地集团”)之全资子公司)就该融资出具连带无条件及不可撤销之担保。
根据融资函(其中包括),辉煌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该融资本金到期还款日前(i)保持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ii)于所有时间维持对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否则可被视为融资函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款可能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只要存在导致产生上市规则第13.18条下责任之情况,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本公司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报内继续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