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保障性住房 房地产 政策 2025-07-17 15: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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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该《细则》将于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观点网讯:7月15日,为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盘活存量资源,福州市发布《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该《细则》将于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细则》规定,改建项目须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达标,且不得为以下情形:已纳入政府征收或储备计划;未完成税收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安全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存在查封、异议登记等权属限制;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建筑。

改建需满足四项核心要求:1.规模合理:单项目不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1500㎡,需以整栋或整层为单位改建;2.安全达标: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技术评估,严禁混合设置生产、仓储等非居住功能;3.标准规范:宿舍型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型执行《住宅建筑规范》;4.运营透明:产权人需承诺“不分割登记、不转让、不以租代售”,并接受年度全覆盖检查。

流程分为三步:1.申请受理:产权人向区保租办提交改建方案、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评估等材料;2.联合审查:区保租办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查,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核发认定书;3.施工验收:凭认定书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后由区保租办联合验收。

改建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若因城市规划需拆除,按原用途补偿。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产权人需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提前申请,取消水电气价格优惠后恢复原有用途。

产权人、运营主体需承担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等机构负终身责任。运营方须建立应急预警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检查,确保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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