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25年起实施生育补贴政策 每名女职工补贴2000元

时讯 2025-06-23 09: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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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后,对吉林省内落实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为生育女职工参保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每名生育女职工补贴2000元。

观点网讯: 据“吉林发布”6月23日消息,日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明确2025年1月1日后,对吉林省内落实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为生育女职工参保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每名生育女职工补贴2000元。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吉林省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促进生育女职工产假政策落实,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根据《吉林省加快完善生育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举措》(吉政办规〔202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是指2025年1月1日之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管理。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

(一)2025年1月1日之后落实我省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政策;

(二)为生育女职工参保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按企业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其他参保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补贴标准。按照每名生育女职工2000元标准,给予落实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的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

第八条用人单位申请。每年申请一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吉林省用人单位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审批表》(样式见附件1)、女职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女职工社保、医保缴费证明(可通过社保、医保系统查询打印)等材料。

第九条县(市、区)级审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或通过共享数据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及时审核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女职工生育、产假落实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条向社会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用人单位名称、休产假女职工名单以及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符合发放条件。公示后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吉林省用人单位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审批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市(州)级汇总复核。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复核。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吉林省用人单位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汇总复核情况表》(样式见附件3)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卫生健康委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全省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资金需求申请函,省财政厅根据所需资金额度足额列入下年度预算,于当年12月底前通过提前下达方式拨付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资金发放。次年资金下达后,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额度申请,并做好惠民惠农监管标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各地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拖欠、抵扣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各地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发金融机构选择工作的通知》(吉财社〔2023〕448号)有关要求,选择确定代发金融机构,并建立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三方对账机制。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贴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情况于2月底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适时对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从事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贴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落实180天生育假期,采取弄虚作假方式申报补贴资金的,职工可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举报线索应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扣发相应补贴资金。对已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必要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扣发或追回的补贴资金可按照补贴标准奖励给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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