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谭 | 央行召开下半年工作会议;广州发布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国新办发布会

时讯 政策 市场 国内 2024-08-02 20:59:48
会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逆周期调节,扎实做好下半年各项重点工作,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央行召开下半年工作会议:落实好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

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总结2024年以来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民银行各党委委员、国家外汇局各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做好金融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自觉把中央银行各项工作融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谋划推动,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见效。

会议认为,202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统筹把握短期与长期、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着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安全,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有效加强金融管理服务,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一季度,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0.25个百分点,引导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5个基点,力度超市场预期。二季度,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出台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组合。三季度,下调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各0.1个百分点,进一步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分别下行0.1个百分点和0.2个百分点。推动改革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整治违规手工补息和资金空转,促进货币信贷均衡平稳增长。兼顾内外均衡,人民币汇率在复杂形势下保持基本稳定。持续强化“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优化普惠小微贷款认定标准。延长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试点拓展至全国并扩大支持范围。

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取得阶段性成效。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下调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取消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快完善。有序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完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框架。加强互联网金融、非银领域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金融改革开放和国际金融治理合作持续深化。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完善债券市场制度,强化债券市场监管。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管理。加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供给。人民币国际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提升。加强外汇市场监管。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利用多边平台加强宏观政策协调,建设性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总检查。继续牵头做好G20可持续金融工作。做好中美、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完善与国际清算银行人民币流动性安排。做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上海区域中心相关工作。

四是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等重要立法修法取得积极进展。统筹推进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点地区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积极构建“五篇大文章”金融统计监测体系。重点人群支付服务便利性明显提升。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国家金库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实体化、市场化转型升级。全面启动迎接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准备工作。机构改革主要任务基本完成。

五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工作机制。全力配合二十届中央巡视,坚持边巡边改,立行立改。加快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忠诚、干净、担当的用人导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动内部巡视整改成果运用不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取得新成效。

会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逆周期调节,扎实做好下半年各项重点工作,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一是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把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强化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二是加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地。加快出台金融“五篇大文章”配套政策文件。持续落实好支持科技、绿色和民营经济等已出台政策。继续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更大力度推进金融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地见效。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体系。深入开展科技、绿色、中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等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三是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扎实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落实好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促进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机制,积极稳妥推动存量风险处置。

四是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和国际金融合作。持续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和制度型开放。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推动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等业务。加强交易报告库建设。持续优化债券市场直接入市、“债券通”、“互换通”运行机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持续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完善存量人民币资金池和自由贸易账户管理。支持优质主体发行熊猫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类业务。稳步推进央行间本币互换和本币结算合作。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扩大优质企业贸易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升级扩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务实开展国际金融合作,推进全球宏观政策协调。

五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深化法治央行建设。持续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货币发行、支付清算、经理国库、征信、反洗钱等管理和服务。强化集中采购、后勤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内部管理。

会议强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在全系统扎实开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培训。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指导工作。完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办机制。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中央巡视整改,贯通推进本轮中央巡视与上一轮中央巡视、经济责任和财务收支审计等整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增强群团组织凝心聚力作用。持续抓好党纪学习教育,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各部门、各省级分行、各所属单位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国家外汇局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财经委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住建部:将推进房屋定期体检、保险及养老金制度建设

8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宣布,住建部将推进房屋定期体检、房屋保险、房屋养老金三项制度的建设。

王胜军指出,制度创新对于提升安全韧性水平至关重要。他提到,房屋随着时间推移会老化,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为此,住建部计划根据房屋建造年代和功能类型确定体检的频次。

此外,住建部还将建立房屋保险制度,利用市场化手段来完善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监管机制。同时,房屋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将为房屋体检、维修和保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王胜军表示,住建部将加快这三项制度的建设进程。

住建部王胜军:城市安全运行需要依靠科技手段

8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宅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我国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已难以满足现代城市的需求。他指出,城市安全运行需要依靠科技手段,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实现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王胜军介绍,目前正在实施的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旨在通过先进的监测技术,对城市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综合管廊和桥梁等设施进行实时监控。该工程的目标是实现对安全隐患的早期发现、预警和处置,从而推动城市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提高城市安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王胜军还提到,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实施,将有助于从传统的人海战术向智慧防范转变,确保城市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过这一工程的推进,可以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7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下为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地方金融管理、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查处骗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按需配建。具体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任务,并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优先面向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配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对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按幢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属于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配套经营性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中长期低息贷款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二十一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计算范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

(一)民政部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的情形,以及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含义务兵家庭)、慰问金、护理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等;

(二)位于本市的自有产权住房;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线下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三)复审。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四)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五)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

具体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情形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

(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所有权人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二)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的;

(三)依法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社会保障卡账号。

第二十八条 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公告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公告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符合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自公告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要求办理入住时间的次月为止。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和常态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并公布。

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家庭保障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结合保障对象困难程度、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依法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租金计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的承担、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情形、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合同解除情形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列明: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提醒后未及时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三)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又再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的;

(四)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所在项目物业管理范围,共享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五章 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相应的保障标准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有独立生活需要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他家庭成员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经审核后,按对应的保障标准享受或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 保障对象需要继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须在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交申请,进行资格期满审查。期满审查的相关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经期满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以下简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检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核查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细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探索实施柔性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一条 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二条 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其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建设用地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并受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

第四十七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核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因处理投诉、举报以及抽查等工作需要,或保障对象不主动办理家庭情况变更申报、不主动参加期满审查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针对特定保障对象主动开展核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运营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经查实,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一)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三)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家庭情况工作,经查实属于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投诉人。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监管协议书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监管协议书的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上交所制定新一轮指数业务三年行动方案

8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完成了《指数业务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制定工作。

据悉,制定行动方案,是上交所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证监会年中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细化落实最近陆续出台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1+N”系列政策文件的具体工作安排。

指数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资源,是资金流动的“指挥棒”和市场“稳定器”。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近年来上交所不断优化指数体系,推动指数产品发行,在服务国家战略、引导中长期资金、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各系列主指数和衍生指数合计超7000条,覆盖股票、债券、商品、基金等多个资产类别,指数体系覆盖以沪深港为核心的全球20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跟踪产品规模约2.4万亿元。进一步提升本土指数影响力竞争力,推动指数化投资理念为更多投资者所认可和接受,引导增量资金通过指数产品持续流入市场,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投融资平衡的重要举措。

行动方案紧扣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加快投资端改革”部署和新“国九条”“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相关要求,按照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主线展开,打造“上市公司—指数—指数产品—投资者”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指数化投资市场,服务世界一流交易所建设。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三方面。

持续丰富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指数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更多观测维度和投资标的,进一步丰富宽基指数、“五篇大文章”指数、“上海指数”和跨境指数,主要包括持续丰富科创板指数品种,编制更多行业均衡宽基指数、新质生产力主题指数、ESG和绿色指数、红利指数、债券指数等,形成全面覆盖、彰显核心的多层次指数体系,提升指数表征性和可投资性。

完善指数化投资生态。坚持金融为民的理念,积极挖掘优质公司纳入指数,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推动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丰富指数基金品类及指数衍生产品,拓展参与指数化投资渠道,完善适合包括中长期机构在内各类投资者参与的指数化投资生态,为资本市场带来更多源头活水。

逐步构建指数风险管理体系。坚持将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完善指数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流程,增强风险监测、分析和处置能力,切实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助力指数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行动方案前期已向上交所指数专家委员会征求了意见。下一步,上交所将与有关各方一道,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抓好落实,持续探索指数业务发展壮大之路,携手共促指数化投资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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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徐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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