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月22日,国家统计局明确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定义,包括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两种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统计造假被视为违纪行为,具体表现为自行修改、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以及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同时,对统计造假失察也是违纪行为,例如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而未发现或不予纠正等情况。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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