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8日消息,海南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和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可通过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得将其计入终端用户电价,变相不执行规定的电价标准,严禁重复收费。
通知显示,其制定背景是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据了解,《通知》印发后,海南省该类型用电模式统称“非电网直供电”。非电网直供电总体要求是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至于终端用户电价标准如何确定,《通知》区分各类情况进行了明确:居民、农业用电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
同时,《通知》也规范了海南省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普遍存在的“充卡用电”购电模式的价格执行和差额退补。
而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
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
《通知》规定,公摊电费通过物业费或其他形式约定解决的,应将约定的解决方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收费。暂无法达成约定或约定无效,应如实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分摊周期、分摊范围、各户分摊方式和费用计算方法、当期电网企业的所有结算票据、核算的基础数据。
其中,基础数据应包括:各计量点电量、电费、平均电价,公摊电量和电费,应从公摊计算中扣除的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量和电费、终端用户总电量和电费及各户明细、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以及其他用户的电量和电费及明细。
另外,该通知公示不少于1个月,并保存上述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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