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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https://www.guandian.cn 2008-03-14 15:53:36 来源: [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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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m2。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m2。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1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m2。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68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

      1、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3、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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