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套房子咋要交两次中介费”
律师:买房人签订委托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
事件买套房,两家中介要收钱
近日,吴先生在购房二手房的过程中遇到了件烦心事:女儿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支付了1万多元的中介费后,另一家中介公司又找上门来,称吴先生“跳单”,要求另外支付中介费。
吴先生说,今年4月7日,他代女儿到市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看房,房产中介公司带他看了世纪巨星和金帝花园的两套二手房。由于女儿当时不在泉州,而且对房子的价格不满意,吴先生并没有当场定下来,但他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记录和求购委托书。
过几天,女儿从厦门回来了,又委托了另一家房产中介看房,最终通过这家中介公司买下了位于世纪巨星的一套二手房。凑巧的是,他女儿所购买的房子与吴先生找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推荐的位于世纪巨星的房子是同一套,但价格低了1.5万元。
这下,吴先生原来委托的中介就不答应了,认为吴先生有“跳单”嫌疑,且根据已签订的协议,要求吴先生支付中介费。
中介防“跳单”,委托条款有深意
据了解,房产中介所说的“跳单”,是当事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不讲诚信地与第三方房产中介或与房东直接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他人与房东私自交易。目前市场通过“跳单”而达到逃避房产中介佣金的情况经常出现,很多房产中介都不堪其苦。
因此,在与吴先生签订的文书中有这样的条款:“初步达成意向……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以及“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到期后6个月内,甲方或者甲方亲友及其代理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者间接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中介服务佣金”。
吴先生委托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吴先生的女儿所购买的二手房的第一手信息是通过他们公司了解到的,他们公司员工并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吴先生也与他们公司签订了看房记录和委托书。吴先生的女儿后来通过的另一家房产中介成交,明显就是属于“跳单”现象。目前该公司已经着手起诉吴先生。
吴先生说,他女儿找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房、签订合同的事他并不知情,女儿与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成交,主要是该房子的价格比他找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报价低了1.5万元。另外,房东的房源并不是独家委托给该房产中介。
律师签合同,关键条款要注意
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于那刚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与该房产中介已经签订了《房产求购委托书》,该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并为此付出劳动,最后当事人成交了房产中介所推荐的房子,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义务支付给房产中介佣金报酬。至于当事人提出的另一家房产中介所成交的合同价格比第一少了1.5万元,房子的价格需要当事人与房东进行协商,房产中介已经尽到推荐信息、带看的义务。
不过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张传江律师认为,其中委托书中的“初步达成意向……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以及“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到期后6个月内,甲方或者甲方亲友及其代理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者间接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中介服务佣金”带有不平等的约束,消费者在求购二手房应该认真阅读委托书等相关合同文本,一旦签订,只要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消费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针对目前市场二手房市场出现消费者不诚信的“跳单”现象,房产中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不平等”条约,但由于市场上出现的“跳单”五花八门,房产中介把握事实证据比较困难,法院在综合判决时会比较倾向房产中介方。
观点网关于本网站版权事宜的声明:
观点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客观提供更多信息用。凡本网注明“来源:观点网”字样的所有文字、图片等稿件,版权均属观点网所有,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或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您速来电020-87326901或来函guandian#126.com(发送邮件时请将“#”改为“@”)与观点网联系。